专利转化运用在行动 | 江苏探索“专利产业化+认股权”模式

2025-07-16

高校院所开展专利产业化过程中,往往要经历小试、中试再到规模化生产等多个关卡,存在一定风险。如何降低风险,让高校院所和企业减少后顾之忧?

 

近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和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联合印发《江苏省“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探索“专利产业化+认股权”模式,着力提升专利转化运用和产业化水平。

认股权是指企业或者相关方授予外部主体在未来某一时期认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企业股权(含股份、股权、份额)的选择权。

 

“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模式:高校院所在使用单位所有的专利权投资入股企业,特别是科研人员创办的企业时,可以选择不立即获取企业股权,而是与企业签订认股权协议,获取在未来某一时期认购一定数量或一定金额的企业股权的选择权,待专利成果完成产品化验证或企业获得外部融资时,根据认股权协议约定获取相应股权,以分享企业未来成长带来的收益,有效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高校院所在持有认股权期间,经企业或相关方确认,可随时转让认股权;在专利产业化成功时,行使认股权,取得企业股权,分享企业成长收益,实现专利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在专利产业化失败时,可选择放弃行权,无需承担额外成本。同时,企业能够在前期以较低成本使用专利,有利于提升专利产业化效率。

 

江苏省“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重点面向拥有专利成果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鼓励创新能力突出、转化机制完备、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效应明显的单位及科研人员在运行模式、激励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取得突破。

 

在开展“专利产业化+认股权”的过程中,高校院所应当与企业或者相关方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行权条件、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高校院所与企业完成认股权协议签署后,可以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认股权登记,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认股权的持有主体、持股数量、行权条件等关键信息进行准确记录,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为推动专利技术加快实现转移转化和产业化,高校院所可以将相关专利权部分赋予企业,与企业成为共同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独占许可的方式,赋予企业在专利权期限内的长期使用权,待满足行权条件后,再将专利转让至企业。

 

《方案》提出,高校院所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建设,探索建立“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做好内部科研、财务、国资、人事、纪检、审计等部门协调工作,研究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或细则,着力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同时,《方案》鼓励高校院所探索建立符合认股权特点的考核评价机制,综合运用“专利产业化+认股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等措施,打通专利转化运用和科研人员创办企业通道。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