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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1-26

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资统办〔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科技资源统筹集成与开放服务,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导向作用,提升科技资源对我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根据《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平台理事会办公室
2021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考核评价工作,全面了解和检查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和专业机构的统筹服务绩效,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资源对我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根据《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评价对象是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省级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学仪器、工程文献、农业种质、生物样本等)的子平台或共建单位等公共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统称管理单位),以及加入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平台(简称省统筹平台)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简称专业机构)。考核评价周期原则上为1年。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类实施、重点突出、注重实效。其中,对管理单位的考核评价主要包括资源整合能力、开放服务成效、运行管理水平等;对专业机构的考核评价主要包括其在省统筹平台的实际服务量、响应速度、服务信用、用户评价等。针对不同类别的考核评价对象,分别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条 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简称省统筹中心)受省统筹平台理事会办公室(简称理事会办公室)委托,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本地区管理单位和专业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管理单位和专业机构应按要求做好考核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 管理单位的考核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年度报告、相关佐证材料,涉及保密的内容须进行脱密;专业机构的考核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其在省统筹平台实际开展服务活动产生的相关数据、用户评价及现场抽查情况等。

 

第六条 考核评价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形式审查、专家评价等程序,可采取用户评价、系统在线测评、现场抽查和综合评价等方式。其中,用户评价、系统在线测试主要依托省统筹平台线上系统开展;现场抽查、综合评价由省统筹中心组织专家实施。

 

第七条 省统筹中心根据不同考核评价对象、资源类别等,结合省统筹平台建设进展,确定考核评价方案,明确具体采用的考核评价方式及相应程序,并于考核评价年度的12月底前下发考核评价通知。

 

第八条 考核评价对象按要求填报考核评价材料,经法人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至省统筹中心。年度报告应在法人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第九条 省统筹中心负责对考核评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考核评价。专家组由相关科技资源领域的技术、管理、服务及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从省级相关专家库中抽取,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采用现场抽查方式的,省统筹中心根据形式审查情况抽取部分考评对象,主要对基础设施建设、开放服务绩效、省级奖补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核查,包括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或访谈、查阅资料,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质询等程序。

 

第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价方式的,综合评价专家组一般由5至7名专家组成,根据年度报告、现场抽查、用户评价及系统在线测评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省统筹中心根据考核评价情况提出考核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相关经费安排的建议,并及时报请理事会办公室审议并公示。考核评价工作原则上于考核年度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严格执行我省科技项目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单位应如实开展科技服务、填写年度报告等,对考核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严禁科研不端行为;管理单位、专业机构及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评价的公正性,整个考核评价阶段不得安排与考核评价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考核评价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不得对外披露或扩散考核评价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考核评价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doc